金额达到5万的,会构成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如何正确认定罪的共犯
典型的罪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聚众等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也应以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主观上已经存在与犯罪分子沟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直接促使了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是犯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而,构成罪的共犯。
实践中,对以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