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预防制度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
一、县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1
二、县审计局审计计划流程图5
三、县审计局审计实施流程图6
四、县审计局审计审理流程图8
五、县审计局审计执行流程图9
六、县审计局审计处理处罚流程图10
七、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流程图12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预防制度
一、县审计局行政效能建设规定12
(一)总则
(二)行为规范
(三)岗位责任
(四)政务公开
(五)首问责任
(六)服务承诺
(七)AB角工作制
(八)限时办结
(九)过错责任追究
(十)效能告诫(十一)绩效考核
二、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29
三、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1
四、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58
五、关于贯彻执行审计署6号令切实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有关问题的规定70
六、县审计局重大事项集体审定制度83
七、县审计局审计程序86
八、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90
九、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100第三部分:考核体系
一、县审计局审计成效考核办法108117县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县审计局主要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加挂法制室)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局务会、办公会的会务、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审计统计;负责机关的财务、后勒、接待及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人员编制、任免、调动、考勒、专业技术职称、人事统计报表工作;办理、政协委员对审计工作的提案及质询答复事项;组织局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抽查和检查工作,负责举办审计听证会,办理审计法律咨询,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财政金融审计股拟定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及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县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代县起草向常委会提交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对乡(镇)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组织财税系统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组织并完成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县委机关、县机关、县机关、县政协机关、县、县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负责审计由县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社会捐赠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经贸审计股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或县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有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工业、交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和完成对烟草、新华书店、医药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农业外资审计股负责对分工范围内的县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县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乡(镇)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建、管理和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的授权,完成国际组织和外国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任务;组织对境外(县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指导全县外资运用审计业务。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县属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决算、资产移交以及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县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的财务收入;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经济责任审计室(高配副科级)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县直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及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定期召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拟写向县委、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负责起草制定我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应的规章或办法。承办市审计局和县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直属事业单位县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站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机构设立,对全县内部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具体指导,定期召开内审机构会议,支持、解决内审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对内审机构进行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工作,总结、评比、推介内审工作。县审计局审计计划流程图计划编制准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计划编制步骤
(一)审计业务股室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步骤
(二)审计业务股室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步骤
(三)计划管理部门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计划草案(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结果公告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应当自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单位、金融机构。报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年度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审计计划执行将年度审计计划下达到审计业务科室执行。年度审计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有审计结果公告计划的,走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流程。检查落实计划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县审计局审计实施流程图程序启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报批审计实施方案签发审计通知书。风险送达通知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报经本级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审计查证审计人员按照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调查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书面承诺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法规规定,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风险编写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写审计报告初稿。风险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组根据核实情况修改审计报告风险报送法规审理室,走审计审理工作流程。审计业务股室复核审计项目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股室的复核意见和法规审理科的审理意见进行补正、整理审计项目材料审计组报送审计业务股室审计业务股室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以及法规审理科的审理意见书报送局领导。由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业务股室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制发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审计处理处罚事项的,走审计处理处罚工作流程。送审计执行科执行向被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向区委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制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向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90日之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经提议,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向被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向区委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制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向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90日之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县审计局审计审理流程图项目受理审计业务股室将审计项目材料连同科室书面复核意见书,报送法规审理科审理。项目审理法规审理室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意见勾通法规审理室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审计业务科室进行沟通。审理措施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出具审理意见书项目审理完成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规审理室将审理后的审计项目材料连同审理意见书退回给审计业务股室。县审计局审计执行流程图审计文书送达审计执行室在2天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天,将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至有关执行部门、单位和个人,并取得收件人签名的送达回证。审计执行检查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督促结论落实督促被审计对象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执行完毕,其中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审计责令自行纠正事项和审计建议应在30日内落实采纳。有审计复议事项的,走审计复议工作流程。审计执行措施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执行科应在超过30日起60日内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审计执行报告审计执行室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执行检查报告。县审计局审计处理处罚流程图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组根据核实情况修改审计报告、起草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业务科室复核。审计业务科室复核后,报送法规审理科进行审理。法规审理室审理后,退回给审计业务股室。审计业务股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法规审理室的审理意见书报送局领导。局领导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定,审计业务会议形成会议决定,交有关股室执行。对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拟作出较大额罚款,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或不需处罚但要求听证需要依法处理放弃听证或举行听证会超期未提出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局领导提出意见或建议制发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书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省审计局或安仁县申请行政复议。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被审计单位60日内不申请复议,且90日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执行室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审计执行室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90日内执行完毕)。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流程图制定审计结果公告年度计划由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审计结果公告计划。提交审计结果公告送审稿由有关审计业务股室按照年度审计公告计划,根据经局审计业务会议批准、局领导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起草审计结果公告送审稿。有关审计业务股室对送审稿中涉及到的有关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理审计结果公告法规审理室对审计业务股室起草的审计结果公告送审稿进行法规把关,对审计结果公告文书的规范性及法律、法规运用的准确性进行审理。签发审计结果公告由局办公室对拟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进行文字把关、统一编号,按照审计公告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签发后制发审计结果公告文书。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局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并送达有关部门。县审计局行政效能建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树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效能建设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永兴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思想教育、制度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促进审计工作全面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行政效能,是指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实现的效率、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四条热爱国家,忠于法律,依法行政。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罚,依法复议,依法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政高效。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廉洁务实。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客观公正审计;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以审谋私;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局荣为荣,以良好的形象展示审计人的风范;构建和谐文明的审计机关。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局机关根据编制部门的批复设置内设机构,实行定岗定员定职责。正、副股长(主任)实行竞争上岗和局党组集体研究选派相结合的原则。
第明确局领导和股室职责,制作工作人员工作台卡,标明各自的姓名、职务、职责并粘贴照片放在各自的办公桌上。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上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岗和迟到早退;外出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并以审计组为单位进行考勤。因病因事确要离开岗位时,必须按照请假制度先请假后离岗的原则,假期一到必须回到工作岗位。
第十条制定局机关岗位责任管理考核奖惩办法,成立岗位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政工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任正、副组长,政工、监察、办公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考核小组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以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考核结果实行奖优罚劣,严格奖罚兑现。
第四章政务公开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包括对社会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审计法规,审计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审计执法程序,审计法律责任,审计人员工作纪律,审计项目,经批准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任免、岗位轮换、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度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审计机关各种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大宗物资的采购及分配,基本建设、房屋维修、车辆管理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程序对于一般政务公开的事项,经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以后予以公开。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须经本级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须报当地、批准,方可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一)选择和确定政务公开形式和时间的总体要求:群众看得见、看得清、看得懂,方便群众办事,便于服务对象监督。属政务程序方面的内容,必须事前公开;属政务结果方面的及时公开。
(二)对社会公开的形式:一是“两有”(有举报箱、有举报电话);二是建立政务公开专栏;三是逐步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信息上网;四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一些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五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审计听证会。
(三)对内公开的形式:根据政务公开内容的重要程度,采取召开局务会、征求意见会、干部职工大会的形式,或者出墙报、黑板报,或者以文件、公告,或者利用局域网等形式公布。
(四)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求做到及时有效。
第十三条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审计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行政务公开与开展行风评议、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起来。推行政务公开既要代表群众利益,促进审计工作,又要注意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既要讲究形式,又要注重效果。要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行政正职为首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有23名专(兼)职人员的办公室。为了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任组长,党组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检组长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局机关各股室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政务公开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形成合力。
第五章首问责任
第十四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审计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办事或者有关人员来电、上门咨询而接触到的第一位审计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进入审计机关办事、咨询或者上访的,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含局领导)都必须认真热情的接待。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和支走来访人员。首问接待者在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询问一般信息,接待者自己认为可以解答或者解决的,要立即予以解决;
(二)自己不能解决的或者涉及到其他股室、部门工作的,要作好记录,将来访者亲自移交有关股室接待处理;
(三)涉及全局或者单位重大工作的必须报告领导,将作好接待的记录呈报局领导。
第十六条接到办公电话,不管是上级、同级、下级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都必须使用规范用语,热情大方。工作和业务电话,接听者要作好记录,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要认真主动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或者自己职责范围内需请示领导才能解决的,要将电话记录转给有关股室及部门或者呈报领导。移送和呈报要及时,不能因移送和呈报延时而耽误工作。
第十七条接待上访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之外,要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加以保密,在未证实问题之前,不能随意发表意见,更不能相互传讯。
第六章服务承诺
第十坚持依法审计。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和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审计。对同一单位有两个以上审计事项的,合并由一个审计组执行审计公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九条公正执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审计纪律。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提出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不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不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廉政纪律,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手机、计算机、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接受社会监督。进审时实行“审计公示”制度,公布审计的内容、审计的程序、审计组的纪律、举报或投诉的电话号码,坚持向被审计单位实行审计回访制度,接受被审计单位群众的监督。投诉电话是XXX。
第二十一条实行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执法过错。认真受理审计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以最短时间结案。
第七章AB角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AB角制”,指审计机关(股室)受理、接待人员除主办人(即A角)外,要有指定的协办人(即B角),正常情况下,“A角”不在岗时,必须由“B角”接替“A角”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A角”工作负担较重,工作来不及时,“B角”能主动分担“A角”的工作。“A角”因公、私原因请假1日以上,必须将有关工作交“B角”处理,保证相关工作按承诺时期完成。“A角”在办公时间内临时外出开会或其它公务时,有服务对象来访,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待,必须由“B角”按相关程序接待办理。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事后向“A角”作交代并由“A角”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反馈回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预约的来访,不能失约。但由于紧急公务不得已失约时,“A角”必须责成“B角”接待,并行使“A角”的职责。
第八章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完成,县委、县临时交办的紧急项目,按照要求完成时间完成。
第二十一条复议项目。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二十八其他管理工作和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按照要求完成。
第九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审计执法职责中违反审计法、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审计准则的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造成直接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并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按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程序中履行的职务及与审计执法过错的关联关系,分为直接责任、复核责任、审定(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执法人员在履行审计执法职务、行使职权时直接违反审计法、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并应当直接承担的责任。复核责任,是指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的业务处负责人,法制股专职复核人员和负责人,办公室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因未依照准则规定内容严谨细致的履行复核职责,审核不严或审核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并应当承担的责任。审定(领导)责任,是指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因对审计执法事项监督、管理、审核不严或失误,造成审计执法过错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执法工作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承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程序、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送达审计法律文书等,造成审计执法程序错误的,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二)审计实施方案制定不当或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漏项漏审、应查明的问题未查明,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或者未实现审计目的的,审计组组长及直接负责该审计内容和事项的审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事实、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审计组组长和实施审计中的具体审计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审定(领导)责任。
(四)审计组成员提供的审计事实错误,审计数据错误,单位名称错误,关键文字或文书结构错误,各级审核过程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审计组组长审核工作底稿、草拟审计报告,法制部门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局领导签发文书出现错误的,审计组成员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局领导承担审定(领导)责任。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造成审计评价,处理、处罚错误并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局领导承担审定(领导)责任。
(六)审计组所在部门未完整提供审计情况或提供的情况不实,导致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错误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局领导承担审定(领导)责任。
(七)经听证程序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听证主持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局领导承担审定(领导)责任。
(八)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部分变更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报告等其他审计文书内容的,不执行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擅自变更审计处理、处罚的,以及因审计人员主观原因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造成审计执法不力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处负责人承担复核责任,分管局领导承担审定(领导)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复核人员、相关分管领导等有权修改审计文书人员,修改审计文书内容,审计文书撰稿人应当按修改后内容更改,无正当理由不按修改意见更正的,撰稿人承担直接责任;修改后内容事项出现错误的,修改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因采纳法制部门提出的书面复核意见而出现项目质量过错的,法制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复核人员承担复核责任。
(九)擅自减轻、免予审计处理、处罚,造成执法不严不公或者重大审计风险的,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法制部门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承担审核责任,分管局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十)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案件线索,应当建议移交而不予建议移交,致使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逃避惩罚,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送案件的,实施审计的具体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承担直接责任;业务处负责人承担复核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十一)经上级审计机关检查发现的审计执法错案,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复核责任、审定责任。(十二)经行政复议,审计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裁定败诉的。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复核责任、领导责任。(十三)向县委、、、纪委、组织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及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内容失实或错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报告撰稿人、分管局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复核责任、审定责任。(十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丢失电子数据,以及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十五)未经或县批准,擅自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审计结果的,经办人和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文章、信息等利用审计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撰稿人承担直接责任;以本局机关对外发表文章、信息,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被动的,撰稿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签发程序和权限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复核责任、领导责任。(十六)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内审机构的审计成果,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以及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对其业务质量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的,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分别按过错责任承担直接责任、复核责任、审定责任。(十七)未经局领导审批擅自实施项目审计或调查,或不经批准越级安排和计划外安排审计工作任务导致工作失误或的,承担直接责任;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放弃审计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或互相推诿或组织不当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办理工作任务人承担直接责任。(十八)应当而又不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施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长和决定人承担直接责任;篡改审计业务会议内容或记录不完整导致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发生错误的,审计组长和该事项执行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十九)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十二条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事件的评估,并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分管政工人事、纪检监察、法制的领导,局办公室、法监察室的负责人或其相关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暂停审计组组长职务,或者取消担任审计组长资格;
(七)取消当年评优秀、先进的资格;
(八)停职培训、转岗或待岗。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对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决定由或一名副职牵头,具体组织协调局办公室、监察室等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涉及调查人员自身过错责任的应当回避。
(二)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审理,并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由政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局机关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Copyright © 2019- bpwb.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