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1、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3、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有合法稳定住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连续就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流程: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
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这里的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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