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不给探视权,男方可向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探视权是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离婚后父母分居后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视权与抚养费是两个的问题,不给抚养费并不意味着无探视权。对方不负担抚养费可追索,但不构成取消探视权的法定事由。了解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不必要纠纷。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女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
男方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
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没给抚养费是不是就不能进行探视?
探视权和扶养费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并不是说对方不负担费用就必然没有探视权。就抚养费来说,根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就探视权来说,法律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这是两方面的问题,如果对方不依法负担抚养费,你可以向对方追索,但是这并不构成就取消对方探视孩子权利的法定事由。
关于探视权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因为没给抚养费或者启发原因就不让另一方去探视孩子,如果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影响,可以有由人民依法终止其探视,等到影响孩子的因素消失后就可以恢复其探视权。了解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对其自身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去维护,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离婚后,如遭遇女方不给探视权的情况,男方可搜集证据并向起诉以争取实现探视权。探视权是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离婚后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视方式和时间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如果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未支付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失去探视权,双方权益需分开考虑。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Copyright © 2019- bpwb.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